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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根问底:再说TJ 36-79的前世今生

幻影 环评互联网 2021-04-15

刨根问底:再说TJ 36-79的前世今生

作者 | 幻影 
作者系环评互联网特约作者,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按照《“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环评技术导则体系顶层设计”,制修订了一批环评技术导则,让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
在一片吐槽声中,2018版大气导则被普遍认为是一个接地气、实用的导则。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给出了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将之前五花八门引用的标准值,以导则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固定下来,方便引用的同时也少了很多麻烦,如TJ 36-79是否有效的问题。
再好的东西不看不学习,也是没用的。听闻有专家提出大气导则不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附录D不能作为依据,某些质量标准限值非要返回去引用TJ 36-79。
真想问某些专家,TJ 36-79就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吗?同样是大气导则,旧版推荐引用TJ 36-79你就认为是正确的,新版大气导则放到附录D你就认为不行,何也?
实乃对环评中环境质量标准的理解停留在表面,而不清楚环评的目的在于环境影响评价,不在于考核环境空气质量。
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吐槽专家,在于搞清楚TJ 36-79的前世今生,以及是否废止。
(一)TJ 36-79的前世
俗话说:前世的恩怨注定了今生的难解难分。
大多数人知道TJ 36-79中的部分内容,如“居住区大气有害浓度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而不知道这个标准实际上规定了非常多的内容。
该标准共四章58条,包括了“大气、水源、土壤的卫生防护及车间卫生(包括防尘、防毒、防暑降温)乃至辅助用室诸方面”的职业卫生要求。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而此时的苏联,已实施了六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在工业发展上积累了丰富经验。
在苏联老大哥的帮助下,我国几乎全盘接受了苏联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保护工作经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制定,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①《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标准101-56)。该标准是翻译于苏联的《工厂设计卫生条例》(TOCT 1324-47),是经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批准的暂行标准。
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BGJ 1-62)。标准101-56经试用,于1962 年作为国家标准公布, 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BGJ I-62 )。该标准由卫生部、国家计委、建委、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五个政府部门联合颁布实施。
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为迎接建国三十年大庆, 由卫生部组织资深卫生工程、热工、毒理、粉尘、生理专家,结合我国的生产实践,较全面地修订了该项标准,就是如今半死不活的TJ 36-79。
以上就是TJ 36-79的前世。无论该标准目前的情况怎么样,但在当时的条件和形势下,该标准对我国职业卫生的发展、体系的构建、标准的建立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TJ 36-79的今生
TJ 36-79发布后的20年,一直是“维护工人利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综合性、权威性设计卫生标准”,在职业卫生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2001年,我国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预防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卫生部修订了原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
TJ 36-79一分为二还有个重要的背景:中国加入WTO。由于WTO对标准的理解和我国标准体系的诧异,这个阶段很多标准都进行了规范,比如我国强制性标准等与技术法规的关系。
“新修订的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加入WTO的要求和现实国情,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卫生条件方面的设计要求,详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设计卫生要求,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的要求”(卫生部召开《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新闻通报会,2002.4)
然而,TJ 36-79在修订为一分为二之前,也不是不变的。用专家的话说,“被某些部门曲解和肢解了”。
比如:GB 11719- 1989~GB 11726-1989,共8个标准,就部分取代了TJ 36-79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中的内容。

再往后,GBZ 1-2002变成了GBZ 1-2010,标准名仍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变成了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
这便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今生。因为TJ 36-79包括的内容太多,所以发布后,该标准总是被代替、修订,分分合合。
(三)TJ 36-79是否已经废止
就像有人说的,没有任何一个文件说TJ 36-79已废止,这句话好像没有错,至少的确无法反驳。
但是,不同时期的标准管理不同。今天当然有完善的标准制修订的法律流程,但是当时未必有规定,或者规定和现在一样,用今天的程序理解当时是不合理的。
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在职业卫生领域,TJ 36-79一定是废止的,因为前述卫生部已经说明,TJ 36-79一分为二了,而且后来又进行了修订。2010编制说明也有提到:

GBZ 1-2002的确有一句话:“原TJ 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站在职业卫生的角度,GBZ 1-2002、GBZ 1-2002不能完全替代TJ 36—79,因为TJ 36—79不光规定了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还规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内容,是否有效已经归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了。
实际上在TJ 36—79修订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原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大气、水源和土壤的卫生防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新标准不再保留。

再者,TJ 36-79是由卫生部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宣布废止是不是得五个部门联合宣布呢?有些部门已经不存在了……
笔者在网上查到2010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编制说明),其中有提到“TJ 36-79应宣布废止”,但的确没有被“宣布”废止,也许有这方面的原因。

我们不妨想一下环保领域的第一个排放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1973)。该标准被也没有任何一个文件说该标准废止,只是被不同的标准替代,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替代了GBJ 4-1973的废气部分。
但是该标准还是现行有效的吗?道理不言而言。
而TJ 36-79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由于其侧重“卫生”二字,似乎也不属于环保部门的职责。而今天,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早就指数分裂到几千个了。
TJ 36-79其中的内容,从部长信箱的答复来看,已然是废止的了(见文后)。
(四)其它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包括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内的107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改为推荐,GB加了T。2018年,《有害因素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技术导则》(网络征求意见版)发布,提到“本技术导则自实施之日起,GB 11661-18082等29项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废止”。
中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9号,废止了居住区大气中苯并(a)芘、臭氧等8项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逐步地从环评报告中走出,计算大气防护距离。与“卫生”有关的内容,早就不属于环保职责范围的事情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回到本文开头,TJ 36-79是否能出现在报告中,或者能否引用其中的限值?
想到TJ 36-79的制定时间,以及标准没有明确被废止带来的法律责任,环评报告中不应该再参考TJ 36-79。
其实大气导则附录D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是搜集了各种标准而确定的限值,以标准的形式确定下来。大气导则编制说明对此已有解释。
甚至风影专门发文《明天你会在哪里?TJ36-79的前世今生》,对此进行了解读。
部长信箱亦有相应回复: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欢迎各位专家评指正。
本文参考了以下文献,特向作者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与实施历史沿革概略。(邵强等,中国卫生工程学[J],,2000年3月20日,第9卷第1期);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原则与方法。(施瑾等,中鱼卫生工程学[J],2002年第1 卷第1 期);
(3)从源头控制职业病 做好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李涛,中国卫生标准管理[J],2010年第1 卷第2期);
(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等标准;
(5)2010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编制说明)。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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